張貼日期: 2025-09-24 11:38:08 點閱:33
一、依行政院本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(諒達) 辦理。 二、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: (一)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 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作業要點)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(構)人員,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,且未會見或 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應於出境日3 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(構)。 (二)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除具機密性質或 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,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,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 辦理。 (三)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不分平日、假日赴港 澳,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,且不論公務或非 公務事由,均應至大陸委員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 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影送所屬機關(構)留存。 三、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,如有臨時會見 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,應 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,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(構),由所屬機關(構)通報大陸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