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06-05 08:30:01 點閱:14
依據行政院114年6月3日院臺教字第1141012187B號函、教育部114年5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185號函及「國民教育法」第62條規定辦理。
第 9 條
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、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;其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。
二、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,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。
三、協助學校發展課程,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,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。
四、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,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,增進教學效能。
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,推動學生輔導諮商、科技與資訊教育、特殊教育、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。
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、運作與教師資格、遴選、商借、培訓、獎勵、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H0070001&flno=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