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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「國民教育法」第九章,行政院定自114年8月1日施行,請查照。

類別:政令宣導 張貼者:教學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5-06-05 08:30:01 點閱: 672 (1080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依據行政院114年6月3日院臺教字第1141012187B號函、教育部114年5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185號函及「國民教育法」第62條規定辦理。

第 9 條

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、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;其任務如下:

一、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。

二、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,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。

三、協助學校發展課程,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,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。

四、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,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,增進教學效能。

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,推動學生輔導諮商、科技與資訊教育、特殊教育、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。

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、運作與教師資格、遴選、商借、培訓、獎勵、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H0070001&flno=9